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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》政策解读
时间:2025-02-10 16:37 浏览量:

  一、制定背景

 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“坚持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,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,完善公共安全体系”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“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,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,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”。省委、省政府高度重视海上船舶特别是沿海乡镇船舶管理工作,2024年组织开展了海上船舶安全专项整治,取得明显成效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巩固海上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成果,进一步强化沿海乡镇船舶管理,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,推动海上船舶安全管理常态长效,确保海上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,特制定出台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

  二、《意见》主要内容

  《意见》包括七个部分:

  (一)总体要求。按照“有证无证一起管、海上岸上联动管、常规手段与科技手段结合管”的原则,全省一盘棋、上下一体化,依法治理、陆海统筹、科技赋能,建立健全横向到边、纵向到底、协同联动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体系。加强乡镇船舶全生命周期管理,提升乡镇船舶综合治理能力,全力维护海上安全秩序和沿海地区安定稳定。

  (二)落实属地管理。一是明晰管理责任。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日常行政管理和安全检查,建立乡镇船舶和人员档案,加强对乡镇船舶修造、改造、拆解、生产作业、停泊、交易、转让、继承、灭失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。二是加强总量管理。明确以专项整治后确定的基数控制乡镇船舶总量,完善乡镇船舶退出机制。三是规范船舶交易。明确了乡镇船舶交易涉及的档案管理、识别牌号管理等要求和安全监管责任。

  (三)加强安全管理。一是加强船舶安全管理。落实日常管理责任,建立健全管理制度。二是加强人员管理。压实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落实安全措施,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。三是完善应急处置机制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,落实值班值守,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。

  (四)规范修造管理。一是健全修造主体监管机制。明确设区市、县级、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职责,要求共同做好对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的监督检查。二是规范修造改造行为。明确修造船厂(点)在修造、改造、拆解乡镇船舶等生产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。

  (五)夯实管理基础。一是加强数字化监管。强化海上船舶安全综合管理系统使用管理,落实船舶实时动态监管。二是加强船舶管理单位建设。加强船舶管理单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,落实人员、场所、制度、设备、经费保障,涉海执法部门加强业务指导,形成协同合力。三是加强停泊点管理。落实“依点管船、依点管安全”,对重点监管的船舶实行集中管理。

  (六)加大执法力度。一是加强执法能力建设。配齐配强涉海涉渔执法人员,在沿海一级以上渔港全面设立渔政、公安执法驻港场所,夯实基层执法力量。二是加大执法打击力度。深化协同执法,持续加强“五海一边”涉海安全执法协作能力,严厉打击乡镇船舶从事各类违法违规及犯罪活动。三是强化“三无”船舶打击。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,加强“三无”船舶认定、没收、处置等相关工作。

  (七)强化保障措施。沿海各级政府要加强乡镇船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,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;强化人、财、物等要素保障;加强宣传教育,提高乡镇船舶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。

  《意见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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